服務條款暨隱私權政策

版本 v2.0|生效日:2026-07-17

第一條 認知與接受條款

本服務由軒轅美髮沙龍(下稱「本公司」)提供。貴店完成註冊即表示已閱讀、瞭解並同意本條款全部內容,本條款構成貴店與本公司間之契約;不同意者請勿註冊或使用。

第二條 服務內容

本公司提供店家預約管理、客戶管理、結帳、報表等雲端系統服務(下稱「本服務」)。本公司得視營運需要新增、調整或停止部分功能,重大變更依第十六條通知。

第三條 費用與付款

1. 本服務之方案內容、費用及計費方式,依本公司官方網站或系統內方案頁之公告。現行提供免費試用或免費方案者,其範圍與期間亦依方案頁公告。

2. 本公司調整費用時,將於生效日 30 日前依第十六條方式通知;調整後之費用自貴店下一計費週期起適用,已預繳之期間不受影響。貴店不同意調整者,得於新費用生效前終止契約,已預繳而未使用之費用按比例退還。

3. 貴店逾期未付費用,經本公司通知限期 14 日補繳仍未給付者,本公司得暫停本服務;暫停逾 30 日仍未給付者,本公司得終止契約。暫停期間貴店資料仍予保留。

第四條 貴店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個資法第 8 條告知)

1. 蒐集者:本公司。蒐集目的:契約與帳務管理、客戶服務、系統通知、法定義務履行(法定特定目的:069 契約類、090 消費者管理、135 資(通)訊服務等)。

2. 資料類別:貴店負責人及聯絡人之姓名、電話、電子郵件,店家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帳務與使用紀錄。

3. 利用期間:契約存續期間及終止後依法令必要之保存期間。利用地區:中華民國境內;涉第六條委外處理者,及於該服務提供者所在地。

4. 利用對象與方式:本公司及第六條所列委外服務提供者,以自動化或其他必要方式利用。

5. 貴店(之負責人、聯絡人)得依個資法請求查詢、閱覽、複製、補充、更正、停止蒐集處理利用或刪除,向本公司客服提出。

6. 貴店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惟不提供必要資料時,將無法完成註冊或使用部分服務。

第五條 貴店客戶之個人資料(受託處理與責任分工)

1. 貴店透過本服務蒐集、建檔之客戶個人資料(含姓名、電話、生日、LINE 帳號、預約與消費紀錄等),貴店為個資法上之蒐集者與責任主體;本公司僅受貴店委託,於系統功能之必要範圍內處理該等資料,非該等資料之蒐集者,亦不為本公司自己之目的蒐集或利用。

2. 貴店應於蒐集時依個資法第 8 條對其客戶完成告知,需要同意之情形並應取得同意。本服務預約頁內建之「預約資料使用說明」範本,係為便利貴店履行前述義務所提供之工具;貴店應自行確認其內容與貴店實際營運相符,有特殊蒐集或利用行為者應自行補充告知。

3. 貴店客戶行使個資法上權利(查詢、更正、刪除、停止利用等)時,由貴店受理與決定;本公司於系統功能範圍內提供必要協助。

4. 本公司就受託處理之資料,採取第十四條第 3 項所定之安全維護措施。

5. 本公司知悉發生涉及貴店客戶個人資料之資安事故時,將於知悉後 72 小時內通知貴店,並提供必要之協助;對貴店客戶之法定通知,由貴店負責辦理。

6. 契約終止後,貴店客戶資料之處理依第十三條。

第六條 委外處理與第三方服務

1. 本公司於提供服務之必要範圍內,得將部分資料處理作業委託第三方服務提供者執行,類別包括:雲端主機、簡訊發送、電子郵件、通訊軟體訊息推播、金流、人工智慧資料處理。

2. 本公司以契約課予各服務提供者保密及依個資法保護資料之義務,並僅於各該目的之必要範圍內提供資料。

3. 部分服務提供者之伺服器位於中華民國境外,貴店同意於上開必要範圍內為個人資料之跨境傳輸。

第七條 AI 智慧服務特別條款

1. 使用「一鍵導入」時,系統會將上傳檔案之欄位標題及少量樣本內容(可能含姓名、電話、生日等個人資料)傳送至第六條所稱人工智慧服務提供者,僅用於自動判讀欄位對應。

2. 使用「拍照掃叫貨單」等影像判讀功能時,系統會將貴店上傳之單據照片(內容為商品、數量、價格等進貨資訊)傳送至前述提供者,僅用於自動判讀單據內容;請勿上傳含個人資料之照片。

3. 本公司選用之 AI 服務方案,係與提供者約定不將傳送資料用於訓練 AI 模型;AI 服務提供者依其保存政策於短期內刪除,本系統亦不因判讀額外留存副本。

4. AI 判讀結果僅供參考,須經貴店人工確認後始行匯入或寫入;貴店未經核對逕行寫入所生之資料錯誤,由貴店自行承擔。

5. 貴店為其客戶個人資料之蒐集者,應確保已依個資法完成告知並取得同意或具其他合法依據,始得上傳檔案使用本功能。

6. 若貴店啟用「AI 智慧客服」對話功能,客人透過 LINE 或其他管道與客服互動之訊息內容(可能含姓名、聯絡方式、預約需求等個人資料)將傳送至前述人工智慧服務提供者,僅用於即時生成回覆內容;相關保存與刪除政策比照本條第 3 項。

7. 不願使用本條所涉 AI 功能者,得停用相關功能或改以人工方式處理,不影響其他功能之使用。

第八條 貴店之義務

1. 貴店應妥善保管帳號密碼,不得交付無關第三人使用;以正確帳號密碼所為之操作,推定為貴店或其授權人員之行為,但貴店能證明係因可歸責於本公司系統之瑕疵所致者,不在此限。

2. 貴店應確保輸入及上傳資料(含客戶名單、圖片、文字)之合法性與正確性,並擔保就上傳內容有合法權利,無侵害他人個資、著作權、肖像權或其他權利之情事。

3. 貴店不得於系統輸入與美業服務無必要關聯之特種個人資料(如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紀錄)。如為服務所必要而記載客戶膚質、頭皮或過敏等狀況,應以最小必要為原則,並由貴店自行依法取得客戶同意。

4. 貴店透過本服務銷售票券、禮券或預收款項者,應自行遵守「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等相關法令,並自行承擔履約與退費責任。

5. 貴店不得利用本服務從事違法行為;違反致本公司或第三人受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本公司因此遭受請求或處罰時,貴店應賠償本公司所受之全部損害及費用。

第九條 行銷訊息與通知之責任

1. 貴店透過本服務發送之簡訊、電子郵件、通訊軟體訊息(含行銷與通知),其內容、發送對象與時機均由貴店決定,貴店為該等訊息之發送者。

2. 貴店應遵守個資法(含第 20 條當事人拒絕行銷時應立即停止)、消費者保護及通訊相關法規;因訊息內容或發送行為所生之申訴、裁罰或求償,由貴店自行負責。

3. 客戶於任何管道表示拒絕接收行銷訊息時,貴店應即於系統內將其排除。

第十條 貴店與其客戶間之糾紛

本公司僅提供系統工具,非貴店與其客戶間交易之當事人。預約、取消、訂金、改期、服務品質、退費等糾紛,由貴店與其客戶自行處理;本公司於法令要求範圍內提供必要之紀錄協助,但不介入亦不承擔該等糾紛之責任。

第十一條 資料權利歸屬

1. 貴店輸入本服務或因貴店營運而產生之客戶資料與營業資料,由貴店管理及利用;貴店客戶依個資法享有之權利,不因本條而受影響。

2. 本服務之程式、介面、功能設計、系統架構及系統運作紀錄,其權利歸屬本公司;貴店因處理客訴、爭議或依法令所必要時,得請求本公司提供相關紀錄。

3. 本公司得將無從識別特定個人及特定店家之去識別化統計資料,用於服務改善與功能開發,並不得為再識別之行為。

第十二條 資料備份與遺失

1. 本公司對系統資料執行例行備份。

2. 貴店應善用系統提供之匯出功能定期自行留存重要資料副本。

3. 非因本公司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之資料毀損或遺失,本公司之責任以回復至最近一次可用備份為限。

第十三條 契約終止與資料處理

1. 任一方得於 30 日前通知他方終止契約;貴店已預繳而未使用之費用按比例退還。

2. 貴店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暫停或終止本服務,且已收費用不予退還:(1) 利用本服務從事違法行為;(2) 危害系統安全或其他使用者權益;(3) 第三條之欠費情形;(4) 違反本條款重大義務,經通知限期改善仍未改善。

3. 契約終止生效日起 60 日內,貴店得以唯讀方式登入使用匯出功能,或請求本公司協助取回其客戶資料與營業資料;期滿之次日起 90 日內,本公司得刪除全部資料(備份媒體依備份週期自然覆寫),不另通知。

4. 依法令應保存之紀錄(如帳務憑證),本公司得於法定期間內以限制利用方式保存。

第十四條 免責聲明

1. 本服務依「現況」提供。因天災、斷電、網路中斷、第三方服務故障、駭客攻擊、政府行為等非本公司所能合理控制之事由致服務中斷、遲延或資料毀損,於本公司已就該第三方服務盡合理之選任、監督及備援措施時,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但將盡合理努力協助回復。

2. 本公司得為系統維護暫停服務,並儘可能提前於後台公告;例行維護造成之暫停不視為違約。

3. 本公司就資料安全採取符合業界標準之防護措施(存取控制、傳輸加密、定期備份等),惟無法擔保絕對不受非法攔截或入侵。發生個資事故時,本公司將依法通知貴店並提供必要協助。

第十五條 責任限制

1. 除本公司故意或重大過失外,本公司對貴店之全部賠償責任,以損害發生前貴店最近三個月內已支付之服務費用總額之三倍為上限。

2. 本公司對營業損失、預期利益、商譽損害、客戶流失等間接或衍生損害,不負賠償責任。

3. 貴店使用免費方案或免費試用期間,本公司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條款修訂與通知

本公司得修訂本條款,修訂內容以後台公告及電子郵件通知:一般修訂於通知後 14 日生效;涉及費用、責任限制或資料利用方式之修訂,於通知後 30 日生效。貴店不同意修訂者,得於生效前依第十三條終止契約,已預繳而未使用之費用按比例退還;生效後繼續使用本服務者,視為同意修訂內容。

第十七條 準據法與管轄

本條款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因本條款涉訟時,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